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
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
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
仍然会影响到国家
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
本的强制规定,
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
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
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
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
工具、
家具等,
为
5
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10
年;
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3
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3
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20
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
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
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20
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
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
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
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
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
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
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
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
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
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
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
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
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
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
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
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
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
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
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
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
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
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
、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
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
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
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
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
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
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
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
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
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
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
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
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
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
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
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
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
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
,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
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
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
,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
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
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
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率”的简称。计算的是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比率。它反应固
定资产价值分摊到成本费用中去的程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要计算年折旧率(参见该条目),全面
兼顾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然后在各月平均计提。折IEI率包括个别折旧率、分类折
旧率和综合折IH率(参见各有关条目)。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的简称。固定资产年度应计提
折旧额与原始价值的比率,它反映在年度内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有关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程度。年折旧
率除以12即为月折旧率。 折旧率的分类 根据折旧资产的范围不同,折旧率有个另折旧率、分类折旧率
和综合折旧率之分。 个另折旧率是根据每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计算折旧额。
分类折旧率是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计算折旧率并计算折旧金额,即每严固定资产按照同一个折旧率计算折旧,如我国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将固定资产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三大类22个小类,共计规定了34项固
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其中机构设备为10-14年,下面又有车磨刨铣等多种设备